2024年11月8日 星期五
详细内容
贯彻实施刑修(八) 各地法院纷纷下达禁止令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4日作者:人民法院 王夏迎
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各地法院纷纷下达禁止令


  今后对于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将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违反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或收监执行。今天,浙江省法院宣告两起禁止令案件。

  被告人马某是余姚一家农产品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立名目预领资金和私收款项不上缴的手段,多次挪用合作社的资金4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案发后,被告人马某退还了全部赃款。

  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中从事经济管理及与财会相关的职务活动。

  无独有偶。5月3日上午,以贩卖毒品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许某也收到了禁止令。许某在缓刑考验期间须在法院指定的帮教基地企业内工作、生活,禁止接触毒品及涉毒人员。

  去年6月,未满18周岁的福建人许某只身来到温州打工,在一家摄影工作室当学徒。后因父亲患病急需用钱,许某开始帮忙送毒品,每天报酬150元。今年1月25日,许某受“老大”指使,在市区康华路康华桥上以2750元价格,将一小包海洛因贩卖给江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毒品重3.32克。

  一审宣判后,鹿城法院将把许某送到该院选定的少年犯帮教基地的设点企业里,安排适当岗位,实行同工同酬,并对其进行“促膝式教育”和“手把手的技术培训”,让他边工作边接受帮教。(记者 余建华 孟焕良)

  5月3日,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张宏、吕金平、李嘉明、刘加旺、林信军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或管制执行期间进入网吧、KTV等娱乐场所参加活动。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起施行后福建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禁止令。

  被告人张宏、吕金平、李嘉明、刘加旺、林信军因在KTV与他人发生口角后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松溪法院于5月3日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宏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吕金平、李嘉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刘加旺、林信军管制十个月。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依照上述规定,该院依法发出禁止令。 (记者 梅贤明 通讯员 朱维龙 杨芳旭)

  5月3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魏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发出了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第一份禁止令,判令其在二年的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饮酒。

  2011年1月23日19时许,今年35岁的某钢铁厂工人魏强与本班工友一起吃饭,席间饮用了七八两白酒,酒后在其所居住的铜山区利国镇万庄村滋事,随意殴打一起吃饭的工友刘某、孙某等,将一建材公司伸缩防盗门推坏,继而持石块随意打砸路人刘某及出警民警杨某,致刘某眼部、杨某头部受伤。魏强本人脸部、头部也摔破出血。

  铜山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并组织了当地片区民警、群众代表、被告人所在钢铁厂领导、工友就其日常表现进行了听证。了解到被告人魏强曾经有贪杯酒乱的行为,但日常工作积极,与邻和睦。在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的情况下,鉴于被告人魏强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和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夏友锋)

  5月3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首次运用禁止令,要求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社区矫正部门批准,不得在外过夜,不得与同案犯交往等。该禁止令系根据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发布的,在扩大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同时,为有效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近年来,长宁法院通过调研,发现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容易受到影响,从事不良行为。为此,法院快速行动,首次适用禁止令,为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做出了积极的尝试。

  该案中,少年小文和小刚常混在游戏机房,后因多次盗窃他人助力车等物品,走上犯罪道路。经庭审,法官根据案情,充分依托社会调查报告,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罪前罪后表现、退赔情况,在充分征求社区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判处未成年被告人小文和小刚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对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罪犯,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刑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长宁法院少年法庭长期以来探索完善被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的处置措施,庭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开展社会调查,庭中开展量刑辩论,庭后建立审执衔接。2000年率先推出“监管令”,2007年推出“法官提示”,均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次适时推出禁止令,更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扩大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有利于犯罪未成年人顺利度过考验期和执行期,有利于社区矫正部门加大执行力度,从而实现多方共赢的效果。